控股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通常某一机构持有股权达到50%以上就足以控制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控股实际上也分为两种类型,这是根据对另一公司占有的股权比例来进行划分的。
(1)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2)相对控股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前者指在股份上占绝对优势,必须是50%以上。后者指虽不达到50%,但是在众多股东中,是相对多数股,即为相对控股。
简单来说,股东对企业拥有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股份在50%以下但所占股份比例最多,因此能够获得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影响和控制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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