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上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即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第一公司要履行除名股东的前置催告程序。在实务操作中,要注意收集催告的证据。
第二催告证据拿到后,要召开股东会,注意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股东的到会人数是否合法,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法定除名股东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种是抽逃出资,这是法定的。如果不是这两种,是否可以除名股东?那就要看公司的章程中是否有约定。
第四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外的股东除名情形,当然可以,有限公司是充分尊重股东自治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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