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发起人是指签订设立公司协议、履行设立公司职责并向公司认缴出资的人。《公司法》中的发起人概念出现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章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发起人的概念扩大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设立中公司是由发起人运营的,发起人团体时设立中公司的载体,发起人对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行为共同负责。发起人存在于设立中公司,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任务完成,其法律地位随之取消,发起人身份转换为股东,即公司原始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
所以发起人和股东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对特定人的两种称呼,在公司设立后,发起人的身份转换为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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