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合并方式,都要采取以下程序:
1.初步确定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企业
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企业一般通过产权市场或者直接洽谈的方式予以初步确定,实践中,由于现有产权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因此采取直接洽谈或者自找对象确定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情形较为常见。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采取合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应当对被合并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财产清单。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资本金及其权益,涉及国有企业合并的要防止国有资产在合并中流失。
3.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
4.确定产权低价
合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
5.签署合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成交价确定后,合并双方的所有者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完成了一个合并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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