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有债权即有债务方。
很多人容易将债权理解为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的权利,实际上,这是比较狭义的一种理解方式。我国《民法通则》对债的产生,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根据债的产生,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就是合同双方因为签订合同产生的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侵权行为之债,这个通过字面理解,就可以知道,是因为侵犯了一方的民事权利而产生的债,第三种是不当得利之债,因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返还之债,第四是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律上规定的原因,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被管理方因此而受益吗,由此产生的被管理方对管理方的补偿之债。这是债的四种类型。
公司债权即指以公司为主体,公司享有请求相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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