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首先,一般的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就生效。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最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在交付质物时,质权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简单而言,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但质权于转移质物之时起才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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