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的打架斗殴大多数都是一气之下的一较高低,在双方都出完气撒完火之后都等着看谁对谁错,那么,在警务实践中和司法实践中是怎样认定双方责任的呢?在这里,我根据长期以来的从业经验进行回答。
关于打架斗殴责任的认定,如果是因为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当事人自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双方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打架斗殴,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先动手的一方过错责任较大,当然如果对方侮辱、诽谤在先,情节恶劣的,那责任就另当别论了,具体双方责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综合全案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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