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规定仅仅是明确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那么对于受赠股权是否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一方接受赠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只赠与一方,则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婚后单方接受股权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股权或是请求分割股权对价款。那么,接受股权赠与后工商登记为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视为只赠与一方呢?在实践中,赠与人在向受赠人赠与财产时,很少会把受赠人配偶名写加到登记名册上,并且股权加名还要受到优先购买权等法律限制,因此,不能将工商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而认定为股权为工商登记一方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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