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但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当然,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那么,解除收养关系条件有哪些呢?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二、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而定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果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确定恢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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