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时间间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后,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比如一方经济情况突然恶化,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即使有法院的调解书,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费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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