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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给对方的生活帮助数额应该怎么确定

2019.10.131518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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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离婚后任何时候发生困难,都可以请求帮助。同时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帮助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
根据上述《解释》,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是:(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一次性的经济帮助。(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可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3)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应由其配偶抚养,帮助一方可终止给付。(4)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对于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5)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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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吕丛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吕丛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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