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是《婚姻法》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主题,对于社会生活及商事交易均有着深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新的规范,但该规定对于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具体认定尚缺乏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若要证明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就此负担举证责任。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首先,该债务应系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其次,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但共同参与的形式则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状态。最后,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且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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