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房产的分割,一般按分割时房子的市场价值来分割,如果双方无法对房产的价值及归属达成一致协议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一般归价高者所有,竞得房屋的一方按其竞价向另一方折价补偿;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对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房产有贷款的,需要明确房屋整体价格和剩余银行贷款的金额,房产价格减去剩余银行贷款本金后的金额为房产实际价格,双方以房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剩余银行贷款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继续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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