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做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即为定作物。定作合同是承揽合同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合同。
生效条件是:
1、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定作合同中的定作人与承揽人都必须有缔约能力。定作合同广泛存在日常生活及生产领域,定作人与承揽人均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因此行为人的缔约能力既包括公民的缔约能力,也包括法人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定作合同中,定作人向承揽人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为其制作成品,由其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双方并就合同的有关具体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定作合同即告成立生效,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即为意思表示。
3、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定作合同的目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该合同自然归于无效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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