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当从当事人主义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各个诉讼阶段都有可能涉及到公民合法的隐私权。比如:恋爱过程、收入状况、是否未婚同居、性生活情况、第三者情况等。对离婚案件公开开庭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形成了严重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当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认可允许两个必要条件同时成立时,离婚案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缺一不可。实际上,不公开开庭也要比公开开庭更有利于法官审理和当事人达成合意,缓解矛盾。因此,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感情问题,有的还涉及个人隐私,为了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应该准许。但是,宣判一律公开。
因此,经当事人申请,离婚诉讼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未经申请的,原则上适用公开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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