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数额,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盗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的大小。这与盗窃犯罪数额可能完全重叠,也可能相去甚远。对此司法解释的解决方式是:(1)盗窃犯罪数额大于犯罪所得数额的情况。如张某从一住宅楼盗窃一辆价值6000元的摩托车,仅以3000元卖给他人。盗窃犯罪数额是6000元,而犯罪所得数额是3000元。此种情况下,应当以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的实际价格作为认定数额。(2)犯罪所得数额超过了犯罪数额的情况。如某甲窃得十条“苹果”牌男裤,价值2000元,以3000元出售。对于此种情况,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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