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2)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3)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
(4)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总的来说,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要求的;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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