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等,然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予以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形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