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当事人身处异地时,往往会采用传真方式订立合同。即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后传真给另一方,另一方盖完公章后又传真回去,这样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从合同效力上讲,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就会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传真合同也是有效的。
但是从证据效力上讲,如果是对方将盖完章的合同传真过来,另一方得到的只是传真件,从证据效力上讲只是复印件。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产生纠纷,对方否认合同的效力,且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传真件。如此一来,另一方将无法证明合同的真实内容,对其不利。
综上,传真盖章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一旦发生争议,只有传真合同是难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的,建议在实践中不要采用这种方式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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