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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如何处理

2019.09.262317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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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
随着国内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在成都离婚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各区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双方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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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余卓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余卓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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