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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2019.03.065011次播放债权债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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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是以债务人给付财产为债权履行保障的,是因债务人不当或怠于处分财产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失的债权人,且必须是债权人积极处分财产前已产生的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的债权人。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就推定为有恶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实施了具体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转让、赠与等,当然,这里不包括改造,加工等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其的规定,应当以一定的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从一般人正常理智的角度来判断。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说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构成了现实的或者预期的损害使其合法债权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超过债权的部分不在撤销权客体的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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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张万东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张万东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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