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利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采取诉讼手段行使知情权时需要首先满足公司法的要求,即股东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帐簿的行为有不正当目的的,且存在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公司可以在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
股东如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不合理,有不当之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主要需要以下证据:
1、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据。提供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作为起诉材料。
2、股东应当提供证明已经向公司提交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说目的的书面申请,且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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