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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2019.03.0556256次播放债权债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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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
(一)担保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限为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限: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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