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没有定罪权,对案件定罪量刑的权力属于审判权,审判权归法院所有。
审判权,是指审理权和裁决权的合称,它是法院所专有的一种排他性的基本权力,除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不享有这种权力。对此,各国皆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
审判权作为一种权力存在,它的限制与范围只能起决于它的赋予者和实施者,那就是法律和法官。要对审判权限制和范围作划分和辨认只能通过分析对审判权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才能确定。法律解释权,裁判权是审判权实现的表现形式。
因此,检察院无权定罪,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力是公诉权。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唯一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
司法机关权属不同,互相合作,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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