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之前的节目里给大家介绍过很多与死刑有关的法律规定。大家已经知道了,在我国,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死刑复核程序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3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238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就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流程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 第236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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