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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2018.08.171775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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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作了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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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丁庆林

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

丁庆林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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