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刑罚中主刑有如下五种:(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因此,拘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在执行期间,受刑人1个 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还要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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