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强制清算包括两种:一是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而组织的强制清算,二是主管机关在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时组织的强制清算。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有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议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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