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权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我国现役军人的结婚对象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属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军队人员不得与其结婚;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