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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离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2019.03.0413515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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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是立法机关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并未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现行2001年婚姻法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重大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里的重大过错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情况。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则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院在实际审判当中,分割财产时是不是就完全不考虑过错因素呢?也不尽然。实践当中,有些法院在个案中为了更加公平,会视情况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给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财产或者将财产优先给予无过错方使用,如公租房优先给无过错方居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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