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见,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齐差额部分。但是这里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指拿到手的总额,而是应得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可以代扣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代扣公积金个人部分,所以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目前,成都市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某位员工个人社保缴纳部分100元,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100元,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为1300元,那么,其工资总额为1500元,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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