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有五种情形,但因为合同法规定的相对粗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以及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根据这个《解释》,有这样两种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会无效,一是“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应当认定无效;二是“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也应当无效。又根据这个《解释》的第九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房人还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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