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夫或妻一方已经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共同使用。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双方可以共同使用并支配该款项。有平等的处理权表现在: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如果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对该公积金的使用是用于夫妻共同使用的房屋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如果该公积金的使用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则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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