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不明的表见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有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后,对该条规定予以了删除,并且,对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一定调整。尽管《民法通则》仍属于现行有效的法律,但是依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以《民法总则》为准。
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只要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对相对人而言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代理行为的相关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当然,被代理人对表见代理行为未进行追认的,在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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