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因此,公司注册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报税。
不按时纳税申报,情节较轻的,除补缴税款外,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处以每月200元以上的罚款,如果超期更长的,将还会加收滞纳金;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更具情节严重程度,出于相应的更高金额的罚款。如3个月连续不纳税申报,税务登记机关将对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给于注销的处理。当税务登记证被税务局注销之后将不可能再被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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