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因此,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是自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被代理人可以自行主动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也可以在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进行追认,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未明确表示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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