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是表见代理的基本规定。该规定在《合同法》、《婚姻法》、《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民事部门法中均有直接体现。
比如,《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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