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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有什么法律特征

2019.10.132050次播放债权债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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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抵押相比,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所担保债权一般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普通抵押随所担保的主债务的成立而成立,具有从属性和特定性;而最高额抵押在设定时所担保的是尚未发生的债权,突破了普通抵押权成立上的附随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过,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2.必须预设最高额度。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由于主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必须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抵押权人在此限额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定期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一般情况下,在最高限额内,凡是发生在该“一定期间”内的债权都属于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该“一定期间”是判断某一债权是否属抵押担保债权的时间标准。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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