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比如,抚养费、赡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债权就不具有可转让性,因雇佣、委托等具有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也不具有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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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天羿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粟天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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