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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是否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

2019.10.131876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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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
依据该规定,参照一审程序,公诉机关在二审抗诉期间应当享有补充侦查权。从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的程序设计看,第一审程序是基础,适用最多,对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运作规定得比较详细。立法考虑到第二审程序的特殊性及其与第一审程序的共通性,因而规定不尽详实,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法律条文中的“兜底条款”正是为了填补立法的滞后及粗疏而设计。该条规定就是对第二审程序规定不周延时的一种补充,因而该条款足以作为抗诉机关在二审期间补查权及所获证据效力的法律援引依据。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第二审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等活动,并未违背立法本意。
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检察院唯有通过补充侦查才能获取被告人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新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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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何立武

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何立武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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