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实际交付了定金的,所出具的定金收据有法律效力,定金担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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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
邓天国
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邓天国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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