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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怎么比较合理

2019.10.131232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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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一般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三个机关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而一人公司只有股东组成,股东个人独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大权为一身。因此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与一般的公司治理形态有所不同,在此,我给大家做一个简要分析:
1、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突破了公司法人的社团性限制,没有股东会,股东会的相应职能也只有转嫁到股东一人身上。一人股东可以凭借其股权直接经营管理公司。股东的个人意志无须转化即为公司意志,一人股东的决定就是一人公司的决定。
2、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定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所以一个公司可以由股东委派任执行董事并兼任总经理。
3、此外,由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一人有限公司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最为合理,也符合我国《公司法》中加大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监督力度的倾向。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条一人公司的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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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余艺民

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

余艺民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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