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对外关系来讲,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该规定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降低。按照该规定,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是个人名义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需要在个案中分析,结合负债的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个共同生活的范围大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债权人。
对于夫妻之间来讲,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任意约定该债务的归属,但此约定只在内部生效,无法对抗债权人,对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任意一方偿还,偿还后可以依据内部的约定要求另一方给予返还;如果是诉讼离婚,实在无法区分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法官可以运用自由心证,凭借日常生活经验或逻辑推理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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