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方悔婚结婚彩礼怎么办,结婚彩礼应该返还。
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在恋爱中给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作为彩礼判决返还,重点应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1、 界定恋爱中给付财物的性质必须首先界定给付的动机,即是否基于婚约、双方是否有结婚的合意,还是仅仅系恋爱关系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
2、 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则不论接受人是谁,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如若其接受了礼赠,但该礼赠不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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