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后撤销婚姻是有记录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申请撤销婚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3、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法院做出的有胁迫情形的判决书等;
4、其他证据材料和证人证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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