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我们会合房产登记机构打交道,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登记机构应为和不应为哪些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同时,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阮成霖
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阮成霖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视频
播放量
医疗机构法人变更登记表
房屋登记机构房屋抵押合同
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买卖不履行登记义务是怎样的
医疗机构死亡报告登记管理制度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