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滥用职权罪上诉状版本
免费查看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免费查看滥用职权罪上诉状标准的
免费查看滥用职权与受贿罪上诉状
免费查看辩护词(滥用职权无罪)是怎样的
免费查看滥用职权罪上诉状范文【简单版】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