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既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也包括与孩子进行心理上的慰藉。一般牵涉到需要举证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通常发生在变更抚养权诉讼中。即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那么另一方可能会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想要证明对方不尽抚养义务,可以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对方有抚养义务的证明材料。比如约定了抚养权归对方的离婚协议或者抚养权变更协议。
2、对方如果将孩子放在老家,可以将双方谈到该事实的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截屏作为证据。也可以到孩子所在的男方老家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要求出具孩子再此地跟随男方亲属生活的证明。
3、孩子学校老师出具的孩子在校学习严重退步以及性格变化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诉讼中,被告如果主张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可以向法庭举证。法院会根据双方举证的情况,衡量谁的证据证明力更强,从而进行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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