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往往是避免因冲动离婚的一种缓冲措施,对双方而言达到缓解家庭矛盾的目的,让双方都冷静下来,经充分思考后再做出是否离婚的决定。在分居期间,毕竟双方的财产都是独立管理和支配,并不是在一起为共同生活而支配。那么,此时夫妻各自取得的收入是否为共同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各自的工资收入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的。所以即使在双方分居期间,如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话,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各自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如果双方的工资收入基本持平,那么,工资仍归各自所有。如果相差悬殊,差额部分,由多得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部分抵偿另一方,这就是常见的“收入差”分割法。当然如果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合理用途上,不再分割。
因此,在双方并未签订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分居期间的工资收入仍然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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