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约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再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受要约人将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加以放大、缩小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即新的要约。比如,在采购合同纠纷中,购货方甲先发出要约,希望以100元/斤的价格购买一批货物。售货方乙认为该价格太低了,向甲发出反要约:是否可以接受200元/斤的价格。在这个过程中,购货方甲先向售货方乙发出了一个购买货品的要约,售货方在收到要约后并没有承诺,而是针对该要约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乙的反要约就是加价出售。如果甲此时接受该新的要约即是发出承诺,则甲乙双针对新的价格达成了合议。双方可以据此订立合同,依据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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